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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金额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给受益人装船带来被动性。 “软条款”如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才能装船,这使卖方完全受制于买方。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需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样确认后生效,出口货物的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不平等或限制性条款,使受益方(通常为卖方)在执行交易时面临额外的风险和限制。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软条款类型及其影响,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潜在问题。软条款往往赋予开证申请人(买方)较大的控制权,使受益方处于不利地位。
质量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但未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装箱单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装箱单,但未明确装箱单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装箱单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无把握做到的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以下4种: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描述: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这些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软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无把握做到的条款。
1、开证金额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给受益人装船带来被动性。 “软条款”如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才能装船,这使卖方完全受制于买方。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需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样确认后生效,出口货物的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
2、质量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但未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装箱单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装箱单,但未明确装箱单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装箱单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3、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超出此期限信用证将失效。结算货币与金额:信用证指定的结算货币及支付金额。其他相关编码信息:如金额浮动范围、最大限制金额、额外金额、信用证形式等。
开证金额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给受益人装船带来被动性。 “软条款”如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才能装船,这使卖方完全受制于买方。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需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样确认后生效,出口货物的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
质量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但未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装箱单条款。例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装箱单,但未明确装箱单的具体内容,这使得开证行可以随意更改装箱单内容,从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这些条款包括递送议付单据方法、次数和规定时间、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自动延期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电索条款、注销信用证条款、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其它限制性条款、对单据的格式、签发和语言的要求等。
软条款p和q涉及货款支付的条件,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软条款r则可能导致信用证的无效,因为提单日期和产地证书日期不符。软条款s涉及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管理,需要额外的保兑措施。软条款t限制了联合发票的使用,可能导致接收国的拒绝。
首先,软条款信用证中的不完整条款表现为信用证内容的不全,如装货船名、船期、提单的被通知人、目的港名称等重要信息需由申请人通知开证行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受益人。若开证申请人未要求修改,信用证则被视为无效。这类条款增加了信用证执行的不确定性,使得受益人无法准确预测和准备。
其中,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尤其典型。这些条款通常以“不”字来概括,包括但不限于开证行不主动通知信用证生效、不发出修改书、开证人不提供证书或收据、不进行验货、不开通船公司等。
开证金额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给受益人装船带来被动性。 “软条款”如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才能装船,这使卖方完全受制于买方。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需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样确认后生效,出口货物的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信用证欺诈中常见的手段之一。这类条款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使得付款保证的效力大大降低。通常,软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例如,“本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方生效”或“开证行须在货物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
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指两种情况。首先,条款中可能包含一些规定,使进口商能够在付款前获取提单,进而自行提货。例如,要求出口商直接寄送提单原件,或者开具记名提单,指定收货人为进口商,这些都可能导致出口商在未收到付款前就可能面临货物被提走的风险。
软条款j和k涉及自相矛盾的条款,使得卖方难以执行交易。软条款l和m则增加了单据准备的复杂性,可能涉及法律和合规问题。软条款n和o要求在信用证生效前装运或在信用证生效后立即提货,这在操作上具有挑战性。软条款p和q涉及货款支付的条件,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1、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信用证欺诈中常见的手段之一。这类条款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使得付款保证的效力大大降低。通常,软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例如,“本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方生效”或“开证行须在货物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
2、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那些对受益人不利、可能导致履约风险的条件性规定。这类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某些信用证可能规定暂不生效,直到开证申请人对货样确认后才生效,这使得开证方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控制权。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入的一种条款,使得出口商无法按时发货。这种条款赋予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而出口商(受益人)则处于受制人的地位,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意愿。
4、信用证软条款又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5、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无把握做到的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以下4种: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描述: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这些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6、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指两种情况。首先,条款中可能包含一些规定,使进口商能够在付款前获取提单,进而自行提货。例如,要求出口商直接寄送提单原件,或者开具记名提单,指定收货人为进口商,这些都可能导致出口商在未收到付款前就可能面临货物被提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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